谈刘涌特大黑势力团伙案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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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刘涌特大黑势力团伙案作出终审判决的消息是挺久以前在政治课上听老师说起的。现在有空,在网上查了一下相关资料。

    “8月15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轰动全国的刘涌特大黑势力团伙案作出终审判决。犯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经营罪、行贿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妨碍公务罪等多项罪名,一审被判处死刑的“黑道霸主”刘涌,被改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北京青年报)。

    “刘涌:1960年生,沈阳市人。1995年创办民营企业嘉阳集团,从事服装、餐饮、娱乐、房地产等生意。下属公司26家,员工2500人,资产7亿元。自1995年以来,刘涌以沈阳嘉阳集团为依托,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聚敛钱财,称霸一方,以商养黑。被该犯罪集团致死致伤的达42人,其中死亡1人,重伤16人(北京青年报)。”

    据说刘涌应该被判立即执行还是死缓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法律问题,非专家教授之类不能发表真知灼见。我一个微不足道的中学生,本不该瞎掺乎。然而为了培养培养“政治敏感性”倒也想对此说说话,况而如今案子早已尘埃落定,便饶你本事高强“二审终审制”也让你无力回天矣。同时又去除了被某些正义家加罪其极力推崇的“舆论干扰公正审判”的后患,所以就更要放心地发表一下一孔之见了。

    据刘涌的辩护律师(这位律师似乎也是颇有派头的,乃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主任)田文昌说:刘涌案之所以改判,是在办案过程中有“逼供”行为。

    又查到以下消息:沈阳市公安局宣传处的王副处长说“这是无中生有!说公安局刑讯逼供也不是一次两次了,中纪委也派人下来查过,但最后还不都是没有。再者,如果真是公安人员刑讯逼供的话,案件的性质也就变了,刘涌早就出来了,一些公安干警也要受到处分。”(北京青年报)。

    田律师认定“办案过程中有‘逼供’行为”以律师办事严谨的特性来看,田律师想是手持了铁证方才下此定论的吧。然而“中纪委派人下来查过,最后什么都没有”那么,是田大律师为了达到某些目的譬如说救人和敛财而对沈阳警方诬以“逼供”罪名,还是中纪委检查不力未能抓到“逼供”凭证,便无从猜想而得知了。若是前者,则田大律师的品格实在高尚,可以为了保住他人性命而不惜忍辱负重诬人“逼供”此等精神境界,常人怕是难以臻及。若为后者,则中纪委实在对不起田大律师以及刘黑老大了。

    后来又看到说是“不能从根本上排除在侦查过程中存在逼供情况”既然这样,并且逼供属于违法行为,可怎么就不见有人把逼供者拿去惩办一正法纪?于此看来,中国的执法人员还真的是如大众所说挺无能的。

    田大律师说:“普通百姓之所以对刘涌改判义愤填膺,是因为被舆论所误导,对真相缺乏全面了解”然而真相却是一直像是身上生的恶疮似的被有关专业人士紧紧捂住的,然群众的眼光都不是x射线,可以对那恶疮进行透视,委实可恨!既不向你袒露真相,又要责备你的缺乏了解,这样的专业技能要求还尚未听说。

    “对这次由死刑改判死缓的原因,刘黎明认为,原因主要是没有审慎地取证”不知道刘女士所谓的“不审慎取证”指的哪些;辽宁高院判决书中所称的“鉴于本案的具体情况”不知道其“具体情况”又指的哪些。不明白辽宁高院何以对这些有必要让群众知情的事情隐晦其词,是否辽宁高院的人士都有钟情于暧昧的癖好,抑或其内容“专业性太强”的缘故,说了也非常人所能懂?想这是值得我们大伙在闲余之时好好研讨研讨的问题。

    我是不明白什么样的取证才算审慎的。你拿了证据来吧,人家便说你是“逼供”得来的,于是接着便有人说你“取证不审慎”辽宁高院的人士似乎永远只会怀疑到沈阳警方取证的审慎程度,而永远不会怀疑到说人逼供的“取证”的审慎程度。似乎永远只惮于杀错了人,而永远不惧于放错了人。这样的办案态度,毋庸置疑,实在“审慎”得紧!这也不知道这是不是先例,(想至少应该算是一个极为伟大的创举吧)总之如此这般,日后若是又诞生了黑老大式的传奇人物,也大可找个头衔响亮点的高人来,就跟高院的人说那个取证存在什么“逼供情况”啊“不够审慎”啦云云,然后高院便又大可“鉴于本案具体情况”(这“具体情况”又是无须向群众“条陈”的呢)对犯人从轻发落,大积阴德了。此人物要逃过一死,可还不是小菜一碟么?

    又听说辽宁高院“积阴德”的举措是早已有之了的,便是大连黑社会老大“虎豹”同样把死刑改为死缓(有关材料于文末附)。看来这高院在对待罪犯上可是比寺院还要慈悲得多的。高院人士有如此佛心,便是退休之后如还嫌阴德积得不够多的话想也是极容易谋得住持高就继续积德的。

    刘黑老大的逃过死劫,听说很大程度上是因了几位大名鼎鼎的专家的庇护的(许不能用“庇护”一词,因为这些专家既没有受到刘黑老大贿赂或者威胁,又是极为正直高洁的人士,想不至于要极力“庇护”罪犯。那么,还是用“明察秋毫”为妙吧)。就在我们大伙都在愤慨的时候,不料杀出了这几位权威专家对此案进行了专题讨论,并在专家论证意见书上签上了大名。赞成辽宁高院的做法。

    陈兴良教授似乎在苦心于呼吁“尽快建立刑讯逼供举证责任倒置制度”陈教授虽是“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头衔是极为响亮了的。然想必是无奈于一直没有极好的机会向国人宣扬他的伟大构想吧,如今刘黑老大一案可是险些红遍了整个中国的,实在是个发表自己高深见解的绝妙机会,怎生不借题发挥呢?恕我愚昧,陈教授的言论是否有此种心态,是否有此种动机,只能靠揣度,具体还得请专家教授们明示。

    陈教授还有如下真知灼见:“一个社会的法制文明程度并不只是表现在保护好每一个好人和守法人的权利,还表现在对每一个犯罪嫌疑人和被告的合法权利的保护上。一个法治社会应该保障每个人的合法权利,因为在现实生活中,我们每个人都是潜在的嫌疑人和被告”(中国青年报)。事实上我们现在社会的法制文明恐怕还远不止停留在“保护好每一个好人和守法人的权利以及每一个犯罪嫌疑人和被告的合法权利”如此低浅的层次,可是博爱到了连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不合法的权利也要极力保护的程度上了的。人类社会能进化得如此博爱,实在是人类社会史的一大进步!瞧,陈教授不也称赞说这是法治的进步么?

    陈教授说刘涌案改判是为了保障人权。专业人士的又一高妙见解!说“是为了保障人权”好象是因为有人说取证过程中存在“逼供”情况,高院认为一审“不够审慎”若此乃事实,则确是极符合陈教授所谓“保障人权”的,然而如上所说“逼供”一直未能确认“不够审慎”之处一直未能解释,如此便对罪犯大赦,恐怕非但保障了“人权”还进而保障了“罪权”吧!法院口口声声要的是真凭实据,却一举一动出的含糊不清的言辞。从来只坚信某些片面之词,却从来不去找来有关确凿证据。这是否属于法院的厉行程序,恕我见识短浅,未能参透其中奥妙。

    “原沈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是他的‘干爹’,那个叫高明贤的劳动局副局长是他的‘干妈’,原市中级法院一位副院长是他情妇,还有多位警察是他哥们儿,就连沈阳市原市长也是他‘大哥’。所以他就敢口出狂言:‘在沈阳,没人敢动我刘涌’”(光明日报)。如此巨头蛇鼠家族,实在令人叹为观止。我们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先进人物恐怕都致力于经营自己的“家族”培养更多的“先进”继承人了吧!

    刘黑老大的本事实在通天。你只要想想让几只猫与老鼠为伍一同厮混并且还让其中一只也不知道是否发春的母猫去跟老鼠为奸是一件多么难以做到的事,大伙就该明白刘黑老大能攀上如此高亲如此高媒是有着多么高明的手段了。

    又在网上看到有人说要有些与舆论不同的声音,即为辽宁高院辩护,还说“这是我们保持理性的保证”全文没有看完,只能单对此话发表看法:我想在作者所谓“保持理性”之前该先好好地“保持理性”毕竟我们不能保证某些脑袋里有些贵恙的人也乱喊自己保持着理性的可能性。诚然,在舆论之中发出些不同的声音确实是一件很有个性的事情,只是这些声音别是怪异得只有某些特殊动物才能听懂和认同的才好。

    (后记:本人既非专家教授之类,此文便不能保证没有浅陋之处。若是被专业人士看到了,还望指正。另外恳切希望司法独立不是独立腐败。)

    附:

    “虎豹”是何许人物,是因犯故意杀人等罪而被辽宁高院改判死缓、绰号“虎豹”的大连黑社会老大邹显卫。据8月19日沈阳今报报道,由于他长得高大剽悍,且生性好斗,凶猛残暴,人送绰号“虎豹”1995年4月,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流氓罪和非法拘禁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但同年11月6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却改判邹显卫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缓判决下来后,邹显卫通过各种关系转到辽宁省大连监狱服刑。从此他就过着“皇帝”般的生活,监狱把他安排在远离普通牢房的单间里,房间里有冰箱、彩电、电话等生活用品,两名犯人充当勤杂人员为其服务,随叫随到,简直可以在监狱里呼风唤雨。之后大连监狱为他造假立功等,为他减刑两次。因为监狱中获得的自由毕竟是有限的,于是,这一伙人又商量着给他办了个保外就医。以至邹显卫率团伙持枪在大连开发区一家洗浴中心寻衅滋事,开枪打死一人,重伤一人。

    大连监狱放虎归山,让邹显卫继续作恶多端。涉案警察已经移交审判机关,等待他们的将是法律的严惩。但如果邹显卫这样一个罪当处死的“黑帮霸主”当初辽宁高院不改判,而是维持原判,让他上了不归路,他何会有机会再酿血案?辽宁高院的改判,以至改判后,邹显卫不是马上到要求的监狱服刑,而是通过各种关系,转到辽宁省大连监狱服刑。这足以说明这个“黑帮霸主”邹显卫的“通天本领”(光明日报)。